苏州昆山劳动工伤律师

联系电话:15962616925
律师信息
沈伟伟-苏州昆山劳动工伤律师照片展示

沈伟伟律师

  • 律所:

    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962616925

  • 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庆丰西路639号智谷创意产业园507-508室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添加时间:2018年12月16日 来源: 苏州昆山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szgwlxfls.com/
1、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5、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6、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联系电话:15962616925

Copyright 2018-2024

苏州昆山劳动工伤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