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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小曼,沧州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司重组泛指公司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依据私法自治原则,为实现公司资源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而实施的各种商事行为。上会,就是拿到会议上讨论,资产重组上会,顾名思义,就是把计划中的资产重组事项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上提出来,以供审核、表决,争取广泛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股权转让并不一定属于资产重组,只有当股权转让满足一定条件和达到标准的情况下,才属于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方式分为五大类:
收购兼并。
股权转让,包括非流通股的划拨、有偿转让和拍卖等,以及流通股的二级市场购并。
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是指上市公司将企业资产或所拥有股权从企业中分离、出售的行为。
资产置换,包括上市公司资产与公司外部资产或股权互换的活动。
其他类。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