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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小曼,沧州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当今时代,大家对于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进行改制和重组并不陌生。企业进行改制重组是为了更好的适应现代化市场的经济需求,过去企业的一些老的经营手法可能都不太适合现代的市场竞争,所以需要对企业进行重组改制。那么企业改制重组基本定义是什么将在以下资料当中为大家做出详细的介绍。
一、企业改制重组基本定义是什么
目前,北京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有11万家,这些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下,将逐步进行改组改建工作。改革开放二十年,许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年限已到,将有一些企业解除合约,改制为内资企业同时,国家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境外企业、个人、其他经济组织通过购买股权,投入增量资产等方式参股或控股原内资企业,这类内、外资企业互转正呈逐步上升势头。由于这些企业千差万别,我们通常把对它们的改制重组方式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二、《企业改制重组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二条企业改制登记属变更登记行为;事业单位转企登记的,属设立登记行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类型与本规程所称企业改制登记类型相同的,以本规程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按照新设企业的登记管辖确定改制登记机关。
第二章 登记事项规定
第四条1994年7月1日之前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登记为公司,以及199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事业单位以设立形式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原名称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后应缀“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文化事业单位以设立形式转制登记为企业的,原名称可以继续使用,其中转制登记为公司和文化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应在原名称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1998年4月6日《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原名称中含“集团”字样,且改制后注册资本数额不低于改制前注册资金的,允许继续使用“集团”字样。
原国有独资公司名称中含有“集团”字样的,因重组合并或分立新设国有独资公司,新设公司名称中可使用“集团”字样。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全部净资产出资: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批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或设立公司制企业的;
国有公司与全民所有制企业重组的;
经主管部门批准,文化、科研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重组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公司制企业的;
国有公司以净盘盈资产转增国有资本的。
第六条在办理改制登记时,涉及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该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第三章 企业改制登记 第七条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指定书;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书;
产权界定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
批准改制文件;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职工大会决议;
公司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书;
产权界定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
批准改制的文件;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职工大会决议;
股东和职工大会决议;
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企业章程;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书;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职工大会决议;
主办单位同意改制的决议或批复;
加盖公章的主办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企业章程;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书;
隶属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同意分支机构改制的决议或决定;
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章程复印件;
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有制企业的营业单位可以申请改制为国有一人公司,应提交以下文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书;
国有企业出资人的决定;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股东决定;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登记
第十三条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指定书;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业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指定书;
原举办单位同意转企改制的批复;
原事业单位职工大会决议;
组织章程;
举办单位的合法资格证明;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文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指定书;
原举办单位同意转企改制的批复;
原事业单位职工大会决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原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公司股东会决议;;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全体股东签署的原事业单位净资产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承诺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企业重组
第十六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书;
变更前隶属单位与变更后隶属单位签署的关于营业单位变更隶属关系的协议;
变更后隶属单位出具的加盖有效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隶属单位为国家工商总局和外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还应提交营业单位核转函。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公司重组或国有公司之间重组,被重组方或重组各方的分公司变更为重组后公司的分公司的,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书;
批准重组文件;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职工大会决议;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营业执照;
被重组方有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应先行办理隶属关系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第六章 文件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改制前企业的基本情况;
参与改制其他投资方的基本情况;
资产处置;
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职工安置。 第二十条批准改制重组方案;
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和改制后企业股权结构的确认;
企业净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改制方案的审议结果;
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结果。
第二十二条公证申请人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事项;
公证事项;
对大会召开和表决过程的程序合法性予以公证;
对大会决议签字的真实性予以公证。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职工大会的召开和决议内容可采取公告形式,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申请改制登记。
集体共同共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股权转让时,其资产所有人大会决议的公证材料参照办理。
第二十三条改制企业、事业单位名称;
初始资产数额;
原股东名称及出资额。
第二十四条的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材料。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批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一人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公司合并重组的,提交变更企业的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产权登记证明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出资人出具的金融债务数额证明及担保函后,可不提交国有资产评估及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材料。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文件,可不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可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出资人出具的金融债务数额证明及担保函予以确认。
第七章 集体共同共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股权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转让共管委员会持有股权的,应当经共管委员会资产所
有人大会批准,并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八条共管委员会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产生的利息等其他收入,仍归原企业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共有。
第二十九条 共管委员会的资产所有人大会通过股权处置方案的决议;
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共管委员会所持股权转让的公告;
共管委员会的资产所有人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应进行公证,提交公证材料;
新股东会出具的保障原共管委员会的资产所有人合法利益的承诺书。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时,涉及集体共有资产、集体共有股转让的,可参照办理。
第八章 改制重组中止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来函冻结股权,或来函协助执行需要中
止的;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来函要求中止的;
利害关系人认为改制重组损害其利益,并书面向登记机关请求中止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法律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一人公司。
本规程所称“国有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一人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在以上的资料当中,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了企业改制重组基本定义,在企业改制当中通常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整体改制,从字面意义上我们可以了解,就是对企业的整个经营方式和人员等都进行了重塑。部分改制可能就是对企业当中的一部分进行了改正或者重组,而且企业在改制过程当中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依次进行重组改制,企业改制过程中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的,否则会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惩罚。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什么叫银行资产剥离
简单的说就是把一部分资产以资产包的形式从总资产中分离出来注入准备好的资产壳中,这样可以使其与原资产的风险和收益分离,达到特定的目的。
从目前银行资产剥离的实际操作情况看,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政策性剥离:国家在不良资产剥离规模、范围、条件和完成时间等方面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采取以银行省级分行和资产管理公司驻各地办事处为基本清算单位,在规定时间分次完成,国有银行按不良资产的帐面价值和表内利息从国家财政取得对价。这种方式有明显的政府指令性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不应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对待。故由此引发的国有银行与资产公司之间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其他受让人直接起诉银行的亦不宜受理。
二是商业性剥离:商业剥离是通过招投标等完全商业化方式完成剥离,按市场原则由双方或通过竞买方式确定价格,银行不是从财政上取得对价,而是从收购人处取得交易对价。目前工-行与**资产公司已开始尝试商业化资产剥离的运作。这种方式下,应按民事法律关系对待,以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处理。
银行不良资产如何处理
1、剥离体制原因形成的不良信贷资产。国家对银行和企业的体制性欠账应拿出一块体制性资源作补偿,把贷款改为投资,就是把企业无法归还银行的贷款转为对企业的投资,主要是指一些关系国计民生及社会稳定的大型企业拖欠的贷款。
2、专业银行实行公司化。专业银行公司化,旨在建立产权明晰,责权分明;,不受政府行政干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求平衡,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坚持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原则,建立从体制到功能都符合商业原则的国有商业银行。
3、构建国有企业集团,推进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企业集团是适应现代生产力规模经济要求而产生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生产成规模,成本最低,效益最好,它不仅通过联合聚集起庞大的生产力,产生单个企业难以实现的组合效应,迅速满足现代规模经济的要求,同时它的组织方式又充分体现出商品经济灵活经营的要求。具备快速的高级发展形态,企业集团比其他任何组织形式发展都快,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都要大。
形成规模经济效益、集约化生产的企业集团公司,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单个企业实施规模扩张,一是企业重组,通过兼并和收购等形式。组成有实力的集团公司,而后者已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组建集团公司的主流。
政府对企业的资产重组工作要进行强有力的领导和策划,通过合资、合作、嫁接等方式来重组和配置资源,达到资源的重新启动,重组的同时必须落实好银行的债权,以期达到盘活信贷资产的目的。
4、强化银行信贷管理。信贷资产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在于每一笔贷款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强化信贷管理必须实行贷款管理制。一是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建立行长负责制度、审贷分离制度、分级审批制度、离职审计制度,以此来减少经营风险。二是纠正重贷轻管现象,实现经营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根本性转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特别是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新的不良信贷资产发生。
5、依法治贷。首先,从法律上保障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杜绝政府对银行的行政干预;其次,要支持银行依法催收贷款本息,在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对借企业改制之机逃避债务或有钱不还、暗地拍卖抵押物品等侵蚀银行资产的行为进行起诉,以维护银行的正当权益。
以上知识就是对“银行资产剥离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的解答,简单的说就是把一部分资产以资产包的形式从总资产中分离出来注入准备好的资产壳中,这样可以使其与原资产的风险和收益分离。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