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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小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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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追尾顶包案件处罚规定是什么?醉驾顶包主动承认的会被怎么处理?

添加时间:2025年6月8日 来源: 沧州知名律师   http://www.szgwlxfls.com/

 殷小曼,沧州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醉驾追尾顶包案件处罚规定是什么?

醉驾追尾顶包案件处罚规定是什么

在出现“顶包”行为的交通事故中,绝大多数驾驶员会先选择驾车逃逸,再请他人来处理事故。而严重的话,肇事逃逸是要承担刑事的。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没有驾车离开现场,找人顶替本身就是一种主观逃避事故的行为,也是一种逃逸,若构成犯罪,适用肇事后逃逸的情节予以量刑。

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不但可能构成肇事逃逸,还有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肇事者是出于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犯法但为逃避法律追究仍积极实施妨害作证行为。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醉驾要判刑吗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此时需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因此,只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并且开车上路的,那么就能够依法判刑。

三、醉驾怎样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处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发生醉驾第一时间是要确保事故现场所有人的安全,不要第一时间想着逃跑,或者找人顶包。如果在车祸第一时间处理,是不构成犯罪行为的,但是 在发生车祸第一时间逃跑,就构成犯罪行为,不但要承担事故,还要承担逃逸刑事。

醉驾顶包主动承认的会被怎么处理?

一、醉驾顶包主动承认的负什么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可以在上述量罚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上述量罚幅度基础上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情节特别轻微的;

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有立功表现的

二、哪些情况下醉驾不会被起诉

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小于140mg/100ml的,且无如下8种情形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

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综上所述,醉驾的处罚标准很严厉,于是有些人醉酒驾驶后为逃避处罚找人顶包。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顶包一方碍于压力主动承认的,公安机关可以考虑减轻处罚,不予追究刑事。对醉驾一方的处理则要从重,毕竟这种行为的目的是逃避,不构成缓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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