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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增持是什么意思 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形

添加时间:2021年3月26日 来源: 苏州昆山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szgwlxfls.com/

  宋,苏州昆山常年法律顾问,现执业于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大股东增持是什么意思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股票市场也是在生气蓬勃的进步着。越来越多的企业,人民进入了股票市场。而在股票市场中,持股数目较多的人就被称为大股东。那么市场上有种说法叫做大股东增持,这是什么意思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大股东增持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大股东增持是什么意思


  大股东增持就是说大股东自己买入自己公司的股票,增加其持仓量,


  是对公司长期看好,有些公司是官方增持,还有就是管理层增持,这都是对公司未来相当看好,有些公司是手上有大量的订单,以及未来一段时间还会有大量的潜在订单,因为没有人比公司管理层更加了解自己公司的了。


  二、大股东增持原因


  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规模增持股票,一般选在股市低迷时期,为显示对公司未来业绩有信心,同时提振二级市场股价。但是在公司股价大幅上涨后,大股东动辄以上亿元现金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表面上看显得有些任性。


  如果是上市公司发公告说有大股东股票增持股票的情况就是说大股东比较看好公司的股票,增加持股数量。大股东增持对公司股票一般属于实质性利好,一般会带动股价上涨。其原因是:


  1、最熟悉公司情况的应属公司大股东,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说明对公司未来发展看好,公司一旦有发展前景,将从基本面上保障公司股票价格上扬。


  2、从市场供求看,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扩大了对该股票的需求,求大于供,将在市场层面推动股价上升。不过有时候大股东增持股票短期对股价有一定支撑作用,不过由于增持的原因绝大多数是由于市场行情低迷。我们常常看到所谓大股东增持,基本属于不得已而为之,所以利好作用极其有限,甚至会是主力刻意打压股价的契机,绝大多数股票在大股东宣布增持后都走出先扬后抑的走势,对这种股票我认为都没有介入价值,尤其是大盘蓝筹宣布增持,必须在一周内清仓。增持5%的股份和增持0.0005%的股份意义明显不同。股票的好坏,还是看这家公司值不值。


  三、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害手段


  1、违反法律或章程故意拖延或拒发股息;


  2、不合理地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高额报酬和提供高福利待遇;


  3、利用公司的资金为多数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高价租用其财产;


  4、利用公司对多数股东控股的其他公司提供贷款优惠或免除债务;


  5、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少数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


  6、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少数股东低价出售所持股票;


  7、在董事或管理人员非法经营、违反职责而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公司名义对他们进行追究;


  8、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为少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9、无理拒绝向少数股东提供或隐瞒有关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10、利用;不断发展恶意兼并;或;短期合并;等手段,将少数股东排挤出去然后再恢复公司原状;


  11、利用因其职务所获得的内部信息为自己谋取私利。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大股东增持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在一般情况之下,如果我们在股市中遇到了大股东进行增持的情况时,我们最好也是跟着大股东买进,因为这样我们获益的可能性就会比较大。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形

  摘要: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有限,主要指的是股东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此外,要值得注意的是,股东承担有限是以股东依法出资、依法经营公司为前提的,如果存在法定情形,股东不以出资为限,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


  《公司法》第30条: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


  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


  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第185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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